离婚诉讼中,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?
一、离婚诉讼中,法院一般先调解,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(第一次离婚诉讼,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充分,法院通常会判不准离婚 )
二、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
1、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2、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3、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4、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5、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注:这五种情形虽然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,但提起诉讼一方举证达到说服法官判离却比较困难,换言之,即使达到了上述标准很多法官还是会判决不准离婚,法院往往会给一次机会双方修复感情。
三、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实务中往往提起离婚诉讼时,另一方为了躲避离婚玩消失,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,然后再提起离婚诉讼。
四、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根据该规定法院一般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后,第二次申请离婚法院会准予离婚。
注:第一次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时起,一定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分居满了一年后,再提起离婚诉讼,法院才有可能判决准予离婚,否则会有因分居时间不长,夫妻感情未破裂,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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